南通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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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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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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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 检 组:83534362
  监 察 室:83534376
  行 风 办:83534389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政务公开违示纪检监察制度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对过错、违示者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一条 凡办文办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直接责任人,发生一次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奖金30元;发生二次的,扣发奖金50元。
  第二条 凡不认真审核报件材料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批文证件的,发生一次的,除批评教育和责令直接责任人立即改正外,扣发奖金30 元;发生二次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奖金50元。
  第三条 凡未按法定和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予以办文办证及其他行政许可和受理调解用户投诉事宜的,发生一次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扣发奖金30 元;发生二次的,分别扣发奖金50元。
  第四条 凡不按规定超收费乱收费的,发生一次的,责令退还赔礼道歉,并扣发奖金30元;发生二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发奖金50元,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少收费或收人情费,除责令违示者追补外,扣发奖金50元;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五条 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违反首问接待负责制度,工作推诿,态度生硬,无理刁难,与用户发生争吵争执,发生一次的,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扣发奖金30元;发生二次的,扣发奖金50元。
  第六条 执法人员、窗口人员履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装(特殊情况除外),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文明执法、不文明服务的扣发奖金50元。
  第七条 凡有其他违示行为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过错、违示者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明知过错违示行为而纠正不力的,除追究其领导责任外,按扣发直接当事人奖金的50%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南通市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公示制》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岗位或待岗。
  第十条 过错、违示行为违反党纪政纪,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过错、违示行为引起行政赔偿,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通市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法制、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过错、违示责任由同级人事、监察部门按权限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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